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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 第8條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8條
第六條
附表中各種類補助計畫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但經貿易署專案核准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受補助單位辦理參加國際展覽之計畫,應將五成以上補助款回饋予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參展廠商。 受補助單位參加貿易署委託或補助團體組團之國際展覽,不得再享有其他補助款或優惠措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或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受補助單位,補助項目不重複,且符合政策需要,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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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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