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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第6條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中自行離訓或退訓時,訓練機構應依比例繳回主 管機關所撥付之訓練經費餘款。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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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