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43條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租約變更或註銷登記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重劃前後土地對照清冊,發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逕為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2條看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