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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49條

第 六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逕為辦理地籍測量,應於重劃分配土地交接及農路、水路工程施工後,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檢測圖根點,農路、水路位置及有關之測量標。 二、戶地測量應按分配土地交接結果及農路、水路施工位置逐宗施測,實地埋設界標。 三、戶地測量如發現分配土地位置及農路、水路設計位置與實地情形不符時,應查明不符原因,將測量結果報請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 四、重劃後土地區段應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劃分區段、調整段界、重新編訂宗地地號,其每一段宗數以三位數為原則。 五、測量原圖整理及面積計算,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四章第五節及第五章規定辦理。 六、地籍測量後之面積與重劃後土地分配清冊之面積不符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訂正土地分配面積及差額地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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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