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29條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之承租、承墾土地中之公地,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時,通知公地管理機關,限期檢送出租、放墾等有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