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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34條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本條例規定最小坵塊面積,以該重劃區規劃坵塊土地之短邊十公尺計算之面積為準。 前項標準於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按原有位次分配之土地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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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9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逕為辦理地籍測量,應於重劃分配土地交接及農路、水路工程施工後,依左列…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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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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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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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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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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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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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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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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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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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重劃區村莊內土地之分配,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村莊之土地應劃定範圍為一分配區,就其現況儘量按原…
第39條
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告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初步成果,向農民說明…
第40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調解、調處,應將調解、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調解、調處成立案件,應…
第41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使用人,指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或承租人。
第42條
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後,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及承墾人定期到場實地…
← 第33條
看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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