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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 第7條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第7條
依
第四條
申請經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文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農場:名稱、獨資或合夥人姓名、經營項目、農場地址、面積。 二、農業合作社:名稱、業務、經營項目、社址。 前項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本條例
第四十七條之一
第四項所定施行期間(以下簡稱免稅期間);其依
第二條
各款或
第三條
第一款取得登記之有效期間,於免稅期間內屆滿者,以該登記之有效期為前項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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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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