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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登記規則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無誤後,發給登記證。 發證機關應於發證時,副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年終時,將各登記農場列冊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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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