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 第4條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農會應與其總幹事訂定委任契約;並與其勞工訂定勞動契約。 前項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約定事項,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規範對象用詞,定義如下:一、聘任人員:指經由農會理事會聘任之總幹事,及由總幹事就農會統…第3條農會應設人事管理單位或置人員,辦理人事管理工作。第5條農會應訂定工作規則,其內容應包含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各款所定事項。前項工作規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
← 第3條看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