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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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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農會應訂定工作規則,其內容應包含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條
各款所定事項。 前項工作規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農會會址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核定後公開揭示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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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3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各級農會聯合組織之共同經營機構及共同出資、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其人事管理不…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規範對象用詞,定義如下:一、聘任人員:指經由農會理事會聘任之總幹事,及由總幹事就農會統…
第3條
農會應設人事管理單位或置人員,辦理人事管理工作。
第4條
農會應與其總幹事訂定委任契約;並與其勞工訂定勞動契約。前項勞動契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 第4條
看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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