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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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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60條
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農會編制員工之平時獎懲,應依功過輕重按下列方法辦理: 一、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前項獎懲以同一農會所為者為依據,平時獎懲並為年度考核之主要依據。 嘉獎三次換算記功一次,記功三次換算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換算記過一次,記過三次換算記大過一次。 同一年度功過,得以相抵。但犯有重大過失,經專案懲處者,不得相抵。 農會應就編制員工之獎懲基準訂定要點,經理事會審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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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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