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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3條

第 七 章 考核及獎懲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會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請求。 二、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而由農會給予公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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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