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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62條

農會編制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仍繼續於農會服務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以下簡稱編制員工舊制年資),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之退休金計算方式,結算編制員工舊制年資。 前項結算金額,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以前,由農會資遣、退休、撫卹準備金專戶發給。 農會資遣費、退休金、撫卹金之準備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前項發給者,得以淨值轉銷或借款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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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