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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80條

農會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分配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之酬勞金,應按薪點比例分配之,理事、監事比照總幹事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計給之薪點計算,其分配總額不得超過酬勞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工作人員指農會編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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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