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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業務
農會信用部具有下列條件,經提農會理事會決議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最近三年決算報表,層報財政部核准者,得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 一、農會無累積虧損,且信用部最近三年均有盈餘者。 二、經營管理健全,無違規事項者。 農會信用部辦理非會員存款之額度,不得超過農會上年度決算淨值之十倍。 前項非會員存款係指會員本人及其同戶家屬以外之存款。 合併後之農會,經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得辦理非會員存款業務,不受第一項各款條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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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農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一、收受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二、辦理會…第7條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但存單質借、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第三…第8條農會信用部對農會經濟事業部門得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農會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第9條農會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第10條農會信用部對前條所定限制無擔保放款人員,辦理擔保放款時,其利率與條件不得優於其他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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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