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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業務
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但存單質借、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第三款受託代放款項及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辦理透支,不在此限。 農會信用部辦理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放款,其用途以農業產銷、本身事業上必要資金或生活上正當需要者為限。其中農業產銷放款應優先辦理。 前項對其所代理公庫之鄉鎮(市)辦理透支,其用途以各項政務支出之調度為限,並應審核其還款來源。其額度應先經鄉鎮(市)民代表會於代理公庫契約中訂定之,並適用農會信用部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規定。另應檢附代理公庫契約報經縣(市)政府核准,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核准。 農會信用部對其贊助會員放款總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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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的其他條文

第5條農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一、收受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二、辦理會…第6條農會信用部具有下列條件,經提農會理事會決議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最近三年決算報表,層報財政部核…第8條農會信用部對農會經濟事業部門得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農會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第9條農會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第10條農會信用部對前條所定限制無擔保放款人員,辦理擔保放款時,其利率與條件不得優於其他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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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