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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業務
農會信用部對農會經濟事業部門得辦理短期借款,其餘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農會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六十。其短期借款之計畫及作業,應提經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應比照會員貸款辦法之規定辦理及按月計收利息。 前項內部融通資金計算標準之採用,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定後,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後,農會信用部不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

「業務」的其他條文

第5條農會信用部經營之業務如下:一、收受會員及會員同戶家屬之活期、定期、儲蓄及支票存款。二、辦理會…第6條農會信用部具有下列條件,經提農會理事會決議通過,檢附會議紀錄及最近三年決算報表,層報財政部核…第7條農會信用部不得對非會員辦理放款。但存單質借、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會員同戶家屬之放款、第三…第9條農會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理、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第10條農會信用部對前條所定限制無擔保放款人員,辦理擔保放款時,其利率與條件不得優於其他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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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