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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之理賠,應依保險商品內容,就約定事項、標的物生長狀態或受損程度等,予以評估理算,不得有損害被保險人權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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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