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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運作,應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一、自行查核制度:由經辦單位人員相互查核業務實際執行情形。 二、內部稽核制度:指定專人(下稱專責人員)負責查核並評估自行查核辦理績效,包括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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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