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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 第8條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8條
資格審查小組,應於理事、監事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農會應敘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會申請復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農會應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合格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由農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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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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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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