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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 第9條
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9條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應維持其候選資格不得中斷,資格變更時,應符合
第二條
第一項各款所定資格條件。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喪失其候選資格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
第四十六條之一
第五項規定予以解除職務,並自其喪失候選資格之日起生效。 經依前項規定解除職務之農會理事、監事,其於解除職務前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農會理事、監事任職期間,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或發現其於登記當時即未符合候選資格,經依法撤銷、廢止其候選資格而當選無效,其於任職期間依職權所為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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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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