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 第90條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90條

設有辦事處或分支單位者應設置會計帳簿分別計算收支盈虧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資金運用由農會統籌調度;但業務簡單之辦事處或分支單位,其處理事項得由農會合併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89條看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全文第9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