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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8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合附表二之認定基準。位於農村生產區者,不得妨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未符合本辦法規定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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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