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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 第29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9條
第 四 章 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及同意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將計畫名稱及範圍內各筆土地之功能分區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提供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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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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