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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 第27條
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27條
農村再生設施依附表二應申請容許使用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二、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位置略圖。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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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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