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28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重劃土地辦竣地籍測量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及地籍圖等資料,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其有應繳納差額地價者,並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加註未繳清差額地價,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字樣,於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地價時,立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註銷,並依據登記結果訂正有關圖冊。 前項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於送登記機關前,應依核定計畫書、圖內容及相關規定,完成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之編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7條
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