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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共事業,指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以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第二項所稱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指該重劃計畫書、圖核定之日前已設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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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