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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賦予有優先購買權之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之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優先購買,其有二人以上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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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