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 第10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