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 第12條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12條

第 三 章 重劃負擔及工程
重劃區內原有道路、池塘、溝渠或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因實施重劃予以變更或廢止之。
AI 白話解釋

「重劃負擔及工程」的其他條文

第10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第11條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第13條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
← 第11條看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