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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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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13條
第 三 章 重劃負擔及工程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為拆除或遷葬或為無主無法通知者,應代為拆除或遷葬。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或遷葬之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但違反
第八條
公告禁止之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第一項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於拆遷時應注意古蹟、民俗文物之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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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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