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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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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8條
第 二 章 重劃區之選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時,得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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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
「重劃區之選定」的其他條文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一、促…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
第7條
農村社區內私有土地符合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
第9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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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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