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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考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農村社區建設,應訂定年度考評計畫辦理。 前項計畫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內容應包含考核項目、配分、程序及獎金額度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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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