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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建設績效獎勵辦法 第5條

經考評為甲等以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評選為對農村社區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及團體,中央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核發獎牌、獎金,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內外業務觀摩。 前項受表揚之團體、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於下年度優先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領取第一項之獎金,以用於農村再生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發放於機關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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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