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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再利用許可文件及核定計畫書,應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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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