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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2條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指本法
第二條
第五項規定以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 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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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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