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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25條

第 七 章 罰則
農會、漁會之理事、監事、總幹事或相關人員於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或令其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報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查核,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規避、妨礙、拒絕或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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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24條農會、漁會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辦理農業保險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第26條農會、漁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第27條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設立獨立…第28條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處罰保險業時,應通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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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