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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法 第27條

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業務、財務狀況。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不實、不全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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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