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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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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