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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規程 第3條

農業推廣之業務規定如左: 一、關於優良農作物種子、種苗、樹苗、種畜、魚苗等之推廣及栽培與飼 養之指導事項。 二、關於改良土壤肥料之指導與推廣事項。 三、關於優良農機具之推廣指導事項。 四、關於植物病蟲害及禽畜疫病之防治指導事項。 五、關於優良農業經營方法之推廣指導事項。 六、關於農產運銷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農村副業及手工藝推廣指導事項。 八、關於農村金融、農業保險及農業倉庫之指導事項。 九、關於四健會之指導事項。 十、關於農村合作社及農民團體之倡導輔助事項。 十一、關於農家婦女家政之改良推廣事項。 十二、關於鄉村衛生文化、康樂活動及社會服務之指導推廣事項。 十三、關於公民訓練及農村領導人才之訓練事項。 十四、關於造林、保林、水土保持及水旱防治之指導事項。 十五、關於鄉村住宅改良之指導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農業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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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