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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規程 第4條

前條所列種子、種苗、種畜之推廣及植物病蟲害與家畜疫病防治所用農藥 、獸藥等項,於必要時,得由農政主管機關規定,非經許可不得推廣,其 程序或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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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