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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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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規程 第5條
農業推廣業務,應儘量採用左列方法推行之: 一、舉行方法示範。 二、舉行效果示範。 三、舉行農場及農家訪問。 四、舉行辦公室及電話訪問。 五、舉行通訊問答。 六、舉辦講習會。 七、舉辦座談會。 八、舉辦討論會。 九、舉辦農民聯歡會。 十、舉辦研究班。 十一、舉行實地觀摩。 十二、舉辦展覽。 十三、舉辦競賽。 十四、辦理通告及通函。 十五、編印掛圖。 十六、編印淺說。 十七、新聞報導。 十八、放映農業電影。 十九、放映幻燈。 二十、用廣播電台播放農業知識及消息。 二十一、其他推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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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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