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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及肥料銷售所得收入。 三、農業用地變更收繳之回饋金。 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之賸餘。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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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