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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5條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政策性之農業補助或投資。 二、辦理實際從事發展農業、建設農村、照顧農民所需資金之融通或利息差額補貼。 三、辦理稻米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之收購、輸入及銷售所需之支出。 四、辦理農業產銷調節所需之支出。 五、動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處理所需之支出。 六、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交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供辦理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之支出。 七、處理經營不善農會漁會信用部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戶儲存,專供前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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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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