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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 第5條
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第5條
管理局為評定前條徵購價格,得設農業科技園區私有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價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管理局指派或遴聘下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主管一人。 三、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或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五、徵購標的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六、徵購標的所在地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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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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