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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管理局得設置作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依法所為財產使用、收益等收入。 前項作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徵購及管理等事項。 二、園區內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三、其他與園區業務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一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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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