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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5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第 二 章 設置及管理
主管機關得選定適當地點,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園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1條
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本條文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為主管機關管理之…
「設置及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6條
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得申請在園區內設立。
第7條
主管機關應於園區內設置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園區內各項管理工作並提供各項服務;其…
第8條
園區內下列事項,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構在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指派人員,受管理局協…
第9條
管理局為管理園區及其公共設施,並維護園區環境品質,得向園區機構收取管理費;為辦理前二條及第二…
第10條
管理局得設置作業基金,其來源如下:一、管理費、服務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 第4條
看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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