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12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2條
園區內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得由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擬定計畫,申請管理局核准後興建,或由管理局興建出租。 前項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興建之廠房、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之租售,以經管理局核准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為限,其售價及租金標準,應報請管理局核定之;租金標準不受土地法
第九十七條
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