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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37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7條
第 七 章 罰則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未依
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將售價及租金標準報請管理局核定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補報,並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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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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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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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第40條
園區機構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應加徵滯納金,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應繳納…
第41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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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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