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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14條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第 三 章 土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運用
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 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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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
園區事業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興建之生活機能設施,提供非其從業人員使用者,管理局應限期命其…
「土地與建物之取得及運用」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園區內之土地,屬公有者,管理局得依法申請撥用;屬私有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依法徵收補償之。…
第12條
園區內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得由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擬定計畫,申請管理局核准後…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局得以書面定三十日以內期限,命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改善或遷…
← 第13條
看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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